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中,涉及到很多法言法语,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,是我们正确解题的基础,一定要重视起来。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持有。
持有,是指人对物的实力支配。
例:甲送给乙一包毒品,乙当面收下了,但在甲离开后就立即冲入马桶。
1.持有的罪数: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,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的,应数罪并罚。与此相类似,同时故意走私多种对象,成立多个走私犯罪的,也应数罪并罚。
例:甲有一个箱子,里面放有毒品、假币。
2.持有型犯罪都是故意犯罪,要求行为人行为时认识到特定对象的存在。
例:甲认识到持有的物品“要么是假币、要么是毒品”,但实际上是假币的;
甲以为持有的是假币,但实际上是毒品的;
甲将包裹交给乙,并谎称是盗窃的假币,但实际上是其盗窃的毒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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